申請災害損失

颱風過後還好嗎? 國家推出許多災害損失減面稅負的政策,

一、綜合所得稅
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30 萬元以下者,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 文件,由國稅局書面審核。
二、營利事業所得稅
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、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 計 師簽證報告者(不論金額多寡),由國稅局書面審核。
三、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:
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,納稅義務人因天災、事變、不可 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,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,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,依財政部 訂 定之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」,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,延 期 最長 12 個月,分期最長得分 36 期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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